用良心来办学,用行动来证明

关于印发《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 工作细则》的通知

浏览(33) 评论(0) 分类:文章  作者:国家开放大学 重庆江北电大 (2024-8-27)
字体:+ | -
国家开放大学各分部、学院: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,提高学 位授予质量,国家开放大学组织对《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(国开教〔2016〕10 号)进行修 订。
国家开放大学各分部、学院:
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,提高学
位授予质量,国家开放大学组织对《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
授予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(国开教〔201610 号)进行修
订。
现将修订后的《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》
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,原《国
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废止。
附件:《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》
国家开放大学
2023 11 29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
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
细则。
第二条 学校按照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位
授予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。
第二章 申请条件
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热
爱祖国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;
(二)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业知识和基本
技能,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
力。
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,达到专业人才
培养规定的毕业要求,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,可
申请学士学位:
(一)统设必修总部考试课程(不包括国家开放大学学
习指南课、通过免修免考获得成绩的课程)平均成绩 75
及以上;
(二)毕业论文(设计)成绩 80 分及以上;
(三)参加专业相应的语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,或达
到其他条件:
1.英语类专业
—2—1)国家开放大学英语类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;
2)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命题、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
学位英语考试;
3)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(TEM-4)及以上;
4)在“中国教育考试网”可查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
考试(CET-6)(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);
5)在“中国教育考试网”可查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
四级(PETS-4)及以上笔试(不含口试);
6)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学位
评定委员会”)认定的其他考试或条件。
2.非英语类专业
1)国家开放大学非英语类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;
2)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
英语考试;
3)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合作高校相应专业学士学位
英语考试(适用于对应专业);
4)在“中国教育考试网”可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
CET-4)或六级考试(CET-6)(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);
5)在“中国教育考试网”可查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
三级(PETS-3)及以上笔试(不含口试);
6)医学英语水平考试(METS)达到三级及以上;
7)申请学位时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及以上证
书;
8)本细则规定的英语类专业的考试或条件;
9)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考试或条件。
—3—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申请学士学位:
(一)在读期间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
处罚;
(二)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、替考、扰乱考试秩序等
行为;
(三)在读期间存在学术不端、作伪造假等行为;
(四)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其他情
况。
第三章 申请及授予程序
第六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
申请,逾期者将顺延至下一批学位申请。
第七条 学习中心根据学位申请条件,对申请者在读期
间的思想政治表现、课程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成绩等情况进
行审核,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及所需学位申请材料通过
教务管理系统报送分部(学院)。各分部(学院)对学习中
心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复审和查重初检(查重率原则上不超
30%)后,按照专业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
室(以下简称“学位办公室”)报送学士学位申请信息汇总
表、学士学位申请表、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表及其他材
料,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上报至学位办公室。
第八条 学位办公室对分部(学院)提交的学位申请材
料整理、初审后,分送给相应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
会(以下简称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”)。
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名单及各项材料进行
审核,组织论文评审教师,采取抽审或全审方式对学位论文
—4—进行匿名评审,给出终审成绩和评语,并按终审结果向学位
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、拟不授予学士学
位人员名单、拟退回学位申请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。
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
议,确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、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
和退回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。
第九条 学位办公室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、学位评
定委员会决议等材料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,并将学
位授予信息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案。
第四章 学位证书
第十条 学位办公室统一制作学士学位证书,委托各分部
(学院)发放给学生。学位证书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
学位决定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学位获得者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,近期免冠正
面彩色照片;
(二)所学专业名称;
(三)专业对应的学位授予门类;
(四)学位授予单位名称,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
签名;
(五)证书编号;
(六)发证日期。
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,如有遗失或损坏不
予补发。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,经本人申请,学位办公室
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“学位证明书”。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
—5—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。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
力。
第五章 学位撤销
第十三条 对已授予的学位,经认定有以下情况的,学
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:
(一)以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
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;
(二)发现论文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;
(三)发现在授予时确有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、第四条
事实的,或有其他严重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及
相关制度事实的;
(四)发现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;
(五)被撤销毕业证书的;
(六)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撤销学位的其他事由。
第十四条 对于发现的学位撤销相关事由,工作程序如
下:
(一)学位办公室获知上述情况后,通知学位评定分委
员会或相关分部(学院)启动核查程序;
(二)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相关分部(学院)组织有关
专家进行调查、核实和评议,并将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形成
报告报至学位办公室;
(三)根据核查结果,学位办公室应告知学生可能出现
的处理结果,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学生有异议
的,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,可向学位办公室、学位评
定分委员会或相关分部(学院)提出书面申辩;
—6—(四)依据认定结果以及学生的申辩情况,学位评定分
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,并经学位办公
室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处理建议;
(五)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
告,做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;
(六)撤销学位的决定,应送达学生本人;
(七)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学生可以提出申诉。参照
《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》(附件)执行。
第十五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,学位办公室予以公告,宣
布学位证书作废。被撤销的学位授予信息已备案的,学校将
予以注销。学生被撤销学位后不能再次申请学位。
第六章 其他规定
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位申请过程中,如因不符合学位申
请条件未通过学习中心审核,可以办理延期毕业,补考相关
课程、参加学位语言考试或重新参加论文答辩,符合要求后
再次申请学位。
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,不能再次申请
学位。
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,可在毕业之日起两
年内申请学士学位:
1.毕业时已达学位授予条件但未提出学位申请的;
2.毕业时除学位语言成绩外已符合其他学位授予条件,
在毕业后参加学位语言考试且成绩通过的。
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过程中,如学生或其他人员对学校
的相关决定有异议,可以依照《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
—7—处理办法》(附件)提出申诉。
第十九条 各分部(学院)或学习中心为获得学士学位
的学生建立学位档案,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表、学位论文、
学位论文评审表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文件等材
料。纸质版材料保存期限为自学位授予之日起 3 年。
第二十条 学生获得学位证书后,如学位授予信息需要
更改,须由分部(学院)上报到学位办公室。经审核确认后,
学位办公室收回原有学位证书,补发新的学位证书,并将学
位授予信息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。
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
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,原《国家开放
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废止。
附件: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
—8—附件
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
第一条 为提高学位授予工作质量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
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
和《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
本办法。
第二条 我校在读或已毕业学生在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
过程中,对学校对有关本人的决定有异议,可以进行申诉。
第三条 学生申诉的事项包括各级办学机构做出的以下
决定:
(一)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决定;
(二)学位论文成绩的决定;
(三)学校做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、不授予学位、撤
销学位的决定;
(四)学校做出的学位授予的其他决定。
第四条 总部和分部(学院)分别成立申诉处理小组,处
理学位的相关申诉。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成
员、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组成,负责处理全国范围内
学位相关的申诉。分部(学院)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分部(学
院)范围内学位的申诉。学位办公室和分部(学院)学位管
理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。
—9—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学位申请和授予各环节的相关决定
有异议的,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分部(学
院)或总部提出申诉。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视为认可
相关决定,逾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。
第六条 学生根据申诉事项的内容,按照学习中心、分部
(学院)和总部的顺序逐级申诉。如对某一级机构做出的申
诉处理意见有异议,可以向上级办学机构继续申诉。
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,需要将以下书面申请材料提交
至学位办公室或分部(学院)学位管理相关部门:
(一)申诉人的姓名、学号和联系方式;
(二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和要求(亲笔签字);
(三)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;
(四)相关的证明材料。
第八条 分部(学院)学位管理相关部门接到学生书面申
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小组会议,会同相
关管理部门和专业教师,对学生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。不同
申诉事项的处理方式如下:
(一)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(学院)或学习中心做出的
决定,形成调查报告和书面处理意见,送达申诉学生。
(二)如果申诉事项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,或
者是对分部(学院)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,将学生申
诉材料上报学位办公室。
第九条 学位办公室接到分部(学院)的申诉材料之日起
十个工作日内,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或委托相关的学
—10—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申诉事项,提供书面处理意见,通过分
部(学院)送达申诉学生。
第十条 学位办公室接到学生直接提交的申诉材料,十个
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,不同类型申诉处理方式如下:
(一)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(学院)或学习中心做出的
决定,将申诉材料移交给相应分部(学院)处理,分部(学
院)申诉处理小组给出书面处理意见,送达申诉学生。
(二)如果申诉事项是对分部(学院)做出的申诉处理
意见的异议,委托相应分部(学院)进行复查,提交复查报
告。总部申诉处理小组审议后形成书面复查意见,送达申诉
学生。
(三)如果申诉事项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,处
理方式同第九条。
第十一条 学生对于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的处理意见或复
查意见有异议,可以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
诉。
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同一事项,只能向同一受理部门提
出一次申诉。
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各级申诉处理小组做出处理意见之
前,可以撤回申诉。
第十四条 国家开放大学总部、分部(学院)和学习中
心的教师或工作人员提出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申诉,参考本
办法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
解释。
—11—
分享日志: